新疆理工学院计财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0-18  发布人:计财处  浏览量:2

新疆理工学院计财处语言文字工作

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三条各党政部门、各院(部)按照《新疆理工学院2023年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业务性质和学科专业特点,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向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办公室申报各学院经费计划。

   第四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经费计划情况并结合学校财务状况、在校生数量和社会物价等因素,向学校计财处申报语言文字工作经费预算,经学校审核后下达预算,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在预算内进行安排,如特殊情况,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语言文字经费开支范围:

  (一)用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培训方面的支出,如外出学习经费、购置图书教材费、专家讲座费等;

  (用于学校宣传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支出,如打复印费、材料印刷费、宣传制作费等;

  (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语言文字活动方面的支出,如:场地租赁费、宣传制作费、用于奖励在语言文字各级各类评比竞赛中获奖师生奖品费用等;

  (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其他经费等。

第七条 经费使用部门应留存由经费使用人和相关负责人签名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定期与计财处进行支出事项的帐目核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经费的审批原则为:预算合理且有益于经费使用部门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报销审批流程参照《新疆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经费使用人和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发票字迹不清或经涂改等原始票据不符合规定的;

  (未上交经费预算而擅自先使用经费的;

  (不能确认为合理支出的;

  (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部门应积极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由计财处代管,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部门每年按照需求申报次年经费预算,当年未做预算次年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计财处          

2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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