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计财处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编号、归档、调阅、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会计档案由计财处财务科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三条 计财处财务科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台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五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第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其他资料: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第九条 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按年、月妥善保管归档。
2、装订凭证时分类整理,按凭证顺序号排列,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十条 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均需整理妥善保管。账簿装订的基本要求:
1、账簿装订前,按照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2、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3、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4、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5、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三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科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十五条 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六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第十七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保管30年。
第十九条 会计账簿保存30年,其中银行对账单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列明资料保管年限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计财处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校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