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理工学院财务内部牵制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24  发布人:计财处  浏览量: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使财务岗位之间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牵制是指凡货币收支,财产物资收发、结算及登记等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稽核和相互验证的目的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划分,对业务进行适当授权,确保内部牵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离原则:一项经济业务应由几个相对独立的人员完成,审批与经办分管,不能由一人“包干到底”

第五条 互相制约原则:所有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经办。

第六条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货币资金实物形态的保管、处理必须与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化记录完全独立开来,财产物资的保管与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记录,必须完全独立

第七条稽核原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财务部门都必须进行稽核,以合理的保证经济业务的合规性。

第三章  内部牵制

第八条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九条 凡涉及资金和财物的收付业务,财务部门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第十条实行业务印鉴分管,财务公章、计财处处长私章由财管科负责人保管,结算业务专用章由结算人员使用和保管。印章使用应由保管人员亲自加盖,严禁他人代盖。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鉴。

第十一条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财务科和结算中心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网银支付盾和审核盾要分人保管。

第十二条 结算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结算人员制单(输机),交由会计人员审核后处理。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十四条 结算人员及时打印银行回单,按时装订银行对账单。

第十五条 结算人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 结算人员及时到银行查询未达账项并向结算中心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财务科可与结算中心联合办理现金送存业务。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由结算中心负责人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处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负责人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账款是否一致、对账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当日凭证当日复核,财务科负责人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账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账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账簿。

第二十一条 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和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计财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报账大厅的柜台内。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须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在会计人员陪同下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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